关于水土保持重大变更的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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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指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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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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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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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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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扰动范围减少但表土剥离量未达30%时,无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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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地总面积减少但单位工程措施未达重大变化标准时,不计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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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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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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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占地减少引起的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减少,不视为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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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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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修改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需编制补充或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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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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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修改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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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涉及重点区域、土石方量大幅增加等)需同时报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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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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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范围界定 :因项目规模减小导致的占地减少,若未引发表土剥离或植物措施的重大变化,不触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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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需提交水土保持措施变更说明、工程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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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依法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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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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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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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以上内容综合自水利部及地方水利部门的官方文件,具体操作中需以项目所在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