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变更不超过10%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法律与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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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四条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通常为10%),则按原综合单价执行;超出部分需调整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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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优先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若承包人能证明实际施工但缺乏签证,可依据其他证据确认。
二、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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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内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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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工程签证、增加或变更工程处理,无需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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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综合单价及工期调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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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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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招投标,但必须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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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需经发包方同意,且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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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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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标准 :若合同未明确计价方法,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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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工程量或单价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据签证文件、施工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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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补充协议签订后,施工单位仍需满足原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
四、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方政府(如河南省唐河县)对政府投资项目有更严格限制,规定单项合同追加造价不得超过10%,但此规定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量变更不超过10%的核心处理原则是“认可签证、签订补充协议”,而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则取决于合同条款及工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