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规定如下:
一、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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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招投标
当工程量变更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通常为10%)时,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程序。此时,双方只需就变更部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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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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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需具备与原合同相符的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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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甲方)需同意原中标单位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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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变更金额的计算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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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内的处理
变更部分可按原综合单价或签证、变更工程处理,费用计入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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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的处理
超出部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但无需重新招标。
三、法律依据与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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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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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超出部分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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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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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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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变更涉及设计调整,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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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变更部分需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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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更超过10%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处理,但需满足施工资质和招标人报价同意等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