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十堰市现行政策,职工养老死亡补助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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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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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与全省社平工资挂钩,每年动态调整。
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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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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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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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根据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个月,最高24个月(30年以上按3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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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按退休时对应缴费年限确定,每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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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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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补贴之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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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供养孤身一人的,按当地标准的200%发放。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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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其遗属同时可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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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两者不可叠加。
以上标准综合了全省统一规定与地方实际情况,具体执行以十堰市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