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主要处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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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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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局)
社保局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可向社保局举报或申请仲裁,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社保费用。
二、法律依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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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与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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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且未提供充足担保,社保征管机构可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其财产,以强制履行缴费义务。
三、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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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需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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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投诉社保局
社保局作为专业机构,处理社保纠纷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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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维权
可同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或向12333热线举报。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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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社保投诉一般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建议尽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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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不同,可咨询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确认。
通过以上途径,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