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生育阶段和生育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 \times \text{应享受天数}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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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天数:顺产120天,剖宫产1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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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增加天数:难产+多胞胎(每多1个)各加15天,多胞胎中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每增加1个加30天。
二、具体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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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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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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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1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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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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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1个):每多1个+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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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中存活4个月及以上:每增加1个+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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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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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个月以下:15天,津贴1200元/15天=8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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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4个月:30天,津贴3000元/30天=1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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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上:50天,津贴4000元/50天=8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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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葡萄胎:50天,津贴6000元/50天=1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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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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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发放形式
生育津贴以包干形式发放,与产假工资合并计算,不影响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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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津贴
职工及未就业配偶可享15天护理津贴,计算方式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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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补助
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以实际生育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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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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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生育顺序不影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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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合并计算,不因生育多胎而延长总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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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综合了2015年修订后的政策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