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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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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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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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调整
原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现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二、计算方式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为:
$$
\text{减免税额} = \left( \text{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leq 200 \text{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text{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times \frac{\text{≤200万元部分}}{\text{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right) \times 50%
$$
该公式已内嵌电子税务局系统,纳税人只需填报相关数据即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三、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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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备案
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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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无关
不区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不同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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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全年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多退少补。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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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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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报流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系统提供预填服务。
以上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