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内的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 一般限速: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
- 管制时段限速:
- 上行船舶在长兴高潮前7.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4小时内,航速不得低于8节。
- 上行船舶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航速不得低于10节。
- 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
长江江苏段的限速规定如下:
- 总体限速: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
- 桥区水域限速: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限速规定可能会因航道条件、天气等因素有所变化。在航行前,请务必查阅最新的海事通告和相关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