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向VTS报告需遵循以下规范和步骤:
一、报告方式与频率
- 进入报告区域
船舶进入各区域后,需在首个主管机关规定的VTS报告线通过甚高频(VHF)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 首次船位报告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船名、位置、动态等。
- 动态报告
-
离泊时 :需在离泊前15分钟通过VHF向当地或指定VTS中心报告动态。
-
锚泊时 :在锚地抛锚前15分钟需报告。
- 后续航行报告
完成首次报告后,船舶在航经区域内沿途VTS报告线时无需重复报告,但需确保VTS中心已对船舶进行标识。
二、报告内容要求
-
基本信息 :船名、呼号或船舶电台识别码、国籍。
-
时间信息 :事件日期和时间(6位数,含时区说明)。
-
位置信息 :精确船位坐标(如经纬度)。
-
动态信息 :航向、航速、吃水深度等。
三、特殊情况报告
-
紧急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设备故障等需立即报告。
-
异常情况 :发现助航标志异常、碍航物、突发恶劣天气等需及时报告。
-
活动报告 :进行检修、试航、演习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需提前报告。
四、注意事项
-
格式规范 :国际航行船舶需采用IMO A.851(20)标准格式,内容按字母顺序排列。
-
设备保障 :VHF故障时需通过其他船舶代报或检修设备后重新报告。
-
区域差异 :长江口、洋山港等特殊区域需提前熟悉新规定,如锚地报告要求。
五、沟通技巧
-
若对VTS指令有疑问,可重复指令确认内容。
-
避免长时间占用VHF频道,若未收到回应,应直接陈述需报告内容。
通过规范报告,船舶可有效提升通航安全性与效率,建议船长定期培训VTS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