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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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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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可选择3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为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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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就医地选定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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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可选定所转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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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就医地选定1家提供联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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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门诊特定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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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即可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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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以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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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明确不予叠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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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种有效期内,Ⅱ类门特病种当月限额未使用完的,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跨年度结转。Ⅰ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当月清零,不实行跨月结转政策。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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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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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本市定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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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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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3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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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12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50%。
- 家庭病床待遇 :
-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相关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 其他费用 :
-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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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应了解并选择合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报销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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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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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时,参保人应注意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以降低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