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领取病残津贴后,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具体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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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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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如果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基本养老保险费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则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