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人员误工费的计算需结合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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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若因伤导致收入减少,以实际减少部分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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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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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最近三年平均收入:通过计算受害人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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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当地平均工资:若无法证明三年平均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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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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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 :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实际康复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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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必要费用 :需扣除陪护人员因提供护理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护理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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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数限制 :陪护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若需多人陪护,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且总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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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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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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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伤由第三人造成,可同时要求第三人赔偿,具体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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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计算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将误工费与护理费区分计算。
以上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建议通过医疗机构证明、收入凭证等材料支持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