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罚款标准及依据如下:
一、主要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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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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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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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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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最低限额为1000元(具体由法院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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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针对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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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0万-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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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环保执法 :2万-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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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个人游泳、垂钓等行为罚款500元以下,网箱养殖罚款5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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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噪声污染 :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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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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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防尘措施不达标 :3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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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情形
包括未批先建、超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证等,按原处罚数额按日累计计算。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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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严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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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阻碍执法、未取得排污证排放等行为(2万-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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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施工扬尘、渣土运输不达标(3000-20000元罚款)。
三、其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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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停产整治 :针对超标排放、未达标监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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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情节严重时适用(如篡改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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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包括拘役、罚金,甚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
四、裁量权与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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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最低限额为1000元(一般犯罪),特殊情况下可低于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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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最低限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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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类型。
以上标准综合了《刑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案件需结合情节、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