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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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包括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ₓ)、颗粒物(如PM2.5/PM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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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物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氧化碳(CO)、氢氧化物(如氨气)等。
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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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当量数排序征收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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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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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非规模化养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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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依法设立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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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标准的设施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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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模标准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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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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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者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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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 :持证企业按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确定。
四、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注: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法定幅度内确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确保覆盖所有应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