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查处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类:
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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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对初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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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处以2万至20万元罚款,如无证排污、超标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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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适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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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对严重污染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令暂停生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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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执照
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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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对拒不执行环保指令、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实施拘留(需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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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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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环保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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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 :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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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于故意或过失导致严重污染的行为。
四、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因违法类型和情节差异而不同。
以上处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建议违法企业及时整改并配合调查,避免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