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渣粉的取样标准及数量,综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样批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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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规则
按照矿渣粉生产厂年生产能力划分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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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⁴t以上:不超过2000t为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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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⁴t~60×10⁴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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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⁴t~30×10⁴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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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⁴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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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当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规定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出规定值
二、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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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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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或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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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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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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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至少20kg,具体分为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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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由生产方保存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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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由买方按GB/T18046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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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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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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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矿渣粉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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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工具需符合厂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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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取样方法均按 GB12573 执行,部分特殊项目可能参考 GB/T18046
以上标准确保了矿渣粉质量的代表性和检测准确性,适用于水泥、混凝土等工程材料的验收与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