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金(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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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顺产98天,则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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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规定
-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实际工资。
二、产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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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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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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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早产(7个月以上):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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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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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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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难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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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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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顺产98天+剖宫产15天=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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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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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以下流产:15天产假+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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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及以上流产:42天产假+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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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怀孕4个月流产可领3000元津贴(600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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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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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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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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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合并报销,报销比例因地区而异(如女方75%、男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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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津贴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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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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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本人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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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生育待遇可叠加享受(如流产津贴+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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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综合了2023-2025年浙江省最新政策,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