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如下:
- 补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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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和人员 :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的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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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人员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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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 补缴基数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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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体未参保 :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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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 滞纳金和利息 :
- 滞纳金 :2009年6月底前补缴的免交滞纳金。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 养老金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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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满15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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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趸缴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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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北省或未参加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河北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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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保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及时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补缴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