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 “帮邻居卖芹菜 14 元被罚 10 万” 事件的详细介绍:
事件经过
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路过邻居王大姐家菜地时,接手了王大姐的 70 斤芹菜,花费 122.5 元。随后,他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 1.95 元的价格将芹菜卖出,共卖得 136.5 元,转手赚了 14 元。当天,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这批芹菜。隔天,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调查举证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4 元,处以罚款 5 万元。由于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且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 5 万元罚款,共计 10 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
法院经严格审查后认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相关信息,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但张某违法获利很小,且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他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其行为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最终法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