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时至6个月
关于纪委谈话的留人时长,需根据谈话类型和程序规定进行区分:
一、初步核实阶段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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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初步核实阶段(通常为两个月内)的谈话属于诫勉谈话或询问, 无强制留置权 ,被谈话人可自行离开, 无明确时间限制 ,但实际操作中通常控制在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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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需延长谈话时间,需报批后实施,但延长后总时长仍受初步核实阶段(2个月)的限制。
二、立案审查阶段的调查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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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程序
立案审查阶段(含调查阶段)的谈话属于调查谈话, 可留人 。根据权威信息, 单次谈话时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且 禁止连续谈话或变相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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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
若需采取留置措施,最长可留置 6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留置期间需全程录音录像,且除必要外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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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限制 :纪委无权直接留置,留置权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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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计算 :留置期限以实际留置天数计算,折抵刑期时按《监察法》规定执行(1日折抵管制2日,1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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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 :所有谈话均需依法依规进行,违反规定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以上信息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实务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