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视同缴费指数的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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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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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参保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复转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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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但参保前有连续工龄的复员转业军人、原机关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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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改制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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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 = 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若计算结果 > 3.0,则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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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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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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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按全省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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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数构成(部分地区适用)
部分地区的视同缴费指数由职务(职级)、级别(薪级)和退休补贴指数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视同缴费指数 = 职务(岗位)指数 + 级别(薪级)指数 + 退休补贴指数。
四、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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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上限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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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时采用1994年9月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系数根据地区不同在0.8%-1.3%之间浮动。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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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例如赣州市采用“视同账户储存额测算”方式,导致企业退休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普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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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需参考江西省最新官方文件或社保部门指导。
以上信息综合了江西省近年社保政策调整内容,实际应用中需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