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十级工伤伤残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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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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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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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趾外其余3-4指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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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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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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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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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中隔穿孔、单侧鼻腔闭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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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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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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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调整 :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若低于60%,按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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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均为6个月的嘉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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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三)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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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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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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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住院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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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当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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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由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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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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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职工本人工资、当地平均工资及实际支出计算。
以上标准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嘉兴市地方规定,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