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五年期限是指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的时效期限。具体理解如下:
一、基本时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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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例如:甲因合同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自发现误解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撤销,则撤销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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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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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日内 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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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 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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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时效的适用条件
若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 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这一五年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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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时效性
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均适用该五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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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该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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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以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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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到侵害 :若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权利受损,自受损之日起算五年。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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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后 :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不得再以撤销事由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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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溯及力 :撤销权行使后,合同自始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例外情况
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未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撤销权将消灭,合同将保持有效。
五年时效是合同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既保障了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维护了交易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