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诉讼时效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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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效为3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 ,最长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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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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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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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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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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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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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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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为 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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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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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计算与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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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点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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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情形
-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代理权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权利时,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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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情形
- 权利人提起诉讼、义务人同意履行、仲裁程序启动等情形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时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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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通过撤销权主张,但需在1年内行使;合同无效则无需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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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主动性 :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需由权利人主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显失公平相关权利的行使需注意时效限制(3年或1年),并合理运用中止、中断等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