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三种情形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如下:
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当一方因经济困难、疾病、残疾等危困状态,或因年幼、无知、精神失常等缺乏判断能力时,与其订立的合同可能显失公平。例如,病人急需用钱而被迫接受高额医疗费用的协议。
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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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方利用地位 :如企业利用技术、资金优势,或个人利用职业便利,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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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方缺乏能力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经验或判断力不足,导致合同条件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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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行事 :一方因疏忽或急迫情况未审慎考虑合同条款。
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方明知合同条件显失公平,仍故意利用对方困境或自身优势订立合同。例如,商家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以高价出售,或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获取不当利益。
不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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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行为 :如一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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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行为 :因疏忽未审慎认知不公平条件,但非故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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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履行受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