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分布在人格权编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共9个条文,同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下是核心内容解析:
一、消费者基本权利
-
生命健康权
作为基本权利,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禁止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当造成损害。
-
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质量、性能、用途等),经营者需如实提供信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禁止强制交易或虚假宣传。
-
公平交易权与安全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合理价格,禁止价格歧视或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
求偿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
当权益受侵害时,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需依法收集、使用并保密。
二、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
经营者需以清晰、准确的方式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防止虚假宣传。
-
缺陷产品处理与召回制度
发现缺陷产品需立即停止销售、召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强制搭售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纠纷解决机制
-
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支持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鼓励通过行政投诉和司法途径维权。
-
惩罚性赔偿
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四、特殊群体保护
-
个人信息保护 :将隐私权独立为消费者权利,规范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格式条款限制 :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逃避责任,确保合同公平性。
五、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典》作为一般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构成效力优先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通过确立消费者权利、规范经营者行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