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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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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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隐瞒商品缺陷、使用作弊计量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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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计算方式
赔偿金额=消费者支付金额×3;若3倍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计算。
二、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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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
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造成严重损害(如死亡、健康严重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及不超过损失2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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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作弊
经营者使用作弊计量器具(如改装秤、多计费用)构成欺诈时,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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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消费场所责任
集市、商场等场所未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如未备案、未定期校准),导致消费者多付费用,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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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消费者需提供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如合同、广告、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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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要求
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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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情形
恶意绕路等行为若不构成欺诈(如司机与乘客存在特殊关系),不适用“退一赔三”。
四、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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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投诉 :可先与经营者协商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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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维权 :消费者可联合其他受害者共同维权。
以上规定综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司法实践,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