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具体起始时间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阶段(1986年10月-19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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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1986年10月,我国开始为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此时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纳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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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后续政策文件,合同制职工需通过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被视为最早期的养老保险雏形。
二、全民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6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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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实施时间
199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并开始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此时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大幅扩展至非国有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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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与账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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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需从用工当月开始缴费,缴费基数与工资挂钩,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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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账户建立以199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5〕6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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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 1996年前的工作年限视为自动缴费并计算工龄,但需注意部分地区可能从1993年或1998年补缴账户。
三、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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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7月起在农村地区试点实施,但缴费起始时间无统一规定,需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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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费用,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领取基础养老金+约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但全国统一实施始于1996年,不同群体和地区存在具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