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原则
- 单位缴费基数
-
可以选择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需在全省统一标准内(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
特殊情况下按原劳动部规定核定。
- 个人缴费基数
- 通常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有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上月实际工资。
二、缴费基数范围
-
下限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如郑州2025年下限为3756元)。
-
上限 :不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申报与调整
- 申报时间
-
每年4-6月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
新进员工以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为基数。
- 调整规则
-
缴费基数在当年内固定不变,次年根据新工资调整。
-
单位不申报时,社保机构可按上年基数的110%暂定。
四、工资总额构成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如交通补贴、餐补)、补贴(如取暖费、探亲路费)等。
五、特殊情况处理
-
补贴性质 :部分补贴(如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不计入缴费基数。
-
违规处理 :单位瞒报、漏报将降低个人待遇,社保机构可核定为上年基数的110%。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0%-300%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政策细化。
以上规定适用于全国,但具体标准(如郑州2025年数据)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