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的生育保险政策,职工在上海工作但选择在老家生产,只要符合条件,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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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职工需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且建立个人账户,且生育时单位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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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参保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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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限 :职工无需是上海户籍,但需满足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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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不限 :即使职工在上海工作,只要其参保地(如原户籍地)符合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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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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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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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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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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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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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材料
- 医院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单。
三、报销流程与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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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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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通常为80%-100%(具体比例由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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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发月数根据生育时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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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7个月以上按7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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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妊娠不足7个月按3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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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按1.5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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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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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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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职工本人工资挂钩,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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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未就业,其配偶可按上海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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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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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
若选择非上海的定点医院生产,需提前向单位或社保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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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具体材料要求及流程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生育前咨询单位人事部门或社保机构。
只要满足参保时长和材料要求,即使在上海工作但选择在老家生产,职工及配偶均有权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