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需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核心条件:
一、基础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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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
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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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要求
城区药店面积≥100平方米,连锁/乡镇村药店面积≥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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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与人员要求
- 营业时间需满足24小时服务能力,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岗,且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二、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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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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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中药师)或1名以上药师(含中药师)持证上岗,且1年内无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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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营业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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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管理
需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分类分区管理,设立明确医保用药标识,处方药与OTC药、中药材与西药分开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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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相关制度
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及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支持直接联网结算。
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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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供应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省级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备药率≥80%)的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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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拥有运行稳定的硬件、软件设备,支持社保刷卡业务及医保数据实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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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
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无重大处罚记录;不经营与药品无关的商品(如保健品占比≤20%)。
四、申请材料
需提交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医保基金使用预测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以上条件综合了药品安全、服务质量及医保管理要求,确保定点零售药店能够规范运营并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