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填写出境申请表;
- 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 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 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 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 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 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 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 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等,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三十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具体情形略,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二条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 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 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 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 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 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 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 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 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三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四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五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六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 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 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 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 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 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 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 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 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 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可能有更新或调整,请以最新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