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证件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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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作废的证件无效:
- 证件损毁
- 证件遗失
- 证件被盗抢
- 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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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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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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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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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信息错误或挂失报备的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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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过期或损坏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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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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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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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作废的证件无效。
以上情形都会导致出境入境证件无效,持证人将无法使用该证件进行出境或入境活动。如果遇到证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