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视同工龄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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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进入企业单位之前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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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在职期间曾经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停缴时间不超过60个月的;在职期间曾经因个人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未缴时间不超过60个月的,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每累计12个月停缴或未缴时间,相当于缴费年限减少1年,最多可视同缴费年限减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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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限制: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50%。职工在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弥补视同缴费年限的不足。
湖北省的视同工龄政策主要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利益,同时也对特殊情况下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了规定,并设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