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75%。
-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65%。
-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5%。
- 大病医疗保险: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时,报销比例分别为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门诊补助方面,一个年度内门诊治疗医保内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对普通人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住院补助方面,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对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
- 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对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
请注意,这些数据可能会随时间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访问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