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依法享有以下特殊权益:
劳动强度限制
- 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生育保护
-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职场待遇保护
- 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 不得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其他权益
- 政治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 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 人身权利:女职工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这些特殊权益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关心和尊重,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女职工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这些政策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