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黑龙江省低保户的条件包括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等,补助标准则分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以下是详细信息:
低保户条件
-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补助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17元;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5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828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78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842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34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58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94元。
以上是黑龙江省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您查询黑龙江省民政厅的官方网站或前往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