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如下:
- 计算标准: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 假期天数计算:
- 女性从业人员:妊娠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按 3 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按 1 个半月计算。妊娠不满 3 个月终止妊娠的,按 1 个月计算。
-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例如,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若女职工是顺产,产假按 98 天计算,其生育津贴为 6000÷30×98 = 19600 元。
领取生育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