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住院政策规定如下:
- 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出院后三日内结算 :
- 参保患者自出院之日起,可在三日内(特殊情况七日内)与定点医院结清自己应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结算。定点医院不在规定期限内结账的,参保患者可向市社保中心投诉。
- 到低级别的定点医院就医可少付起付线金额 :
-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因此,参保人员患病时,不要一味地、不分病情轻重地往三级医院跑。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家床”治疗 :
-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如自身状况允许,也可经批准办理家庭病床,具体条件是: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患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等。其他特殊情况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必须经市社保中心批准。
- 正确对待“降低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 :
- 为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天津市于2003年调整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900元降至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降至270元;自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5%降至10%,退休人员由10%降至5%,建国前老工人由5%降至3%。
- 医保报销分两部分 :
- 门诊(门诊费—800元门槛费)x50%;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x(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
-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
- 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 大额医疗保险 :
-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 住院医保待遇标准 :
-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 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
- 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
- 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
- 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医保报销的便捷性和效率。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