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看门诊可以用医保,具体情况如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门诊费用报销情况
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门诊医保报销政策,一般会从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下是部分地区的情况:
- 北京: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 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 万元以上退休人员报销 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 武汉:退休职工按规定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比在职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分别高出 4%、8%、10%,报销比例最高达 84%。
- 新疆: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看病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10% 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5%。
- 汉中:退休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75%、65%、55%。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年度起付标准为 200 元,支付限额为 1000 元。
退休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