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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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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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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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对于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下岗职工,如选择提前退休,将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改为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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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政策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兰州市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就有所延长,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等。
下岗职工的生活费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律领域,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下岗职工在面临生活费问题时,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