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细则核心要点
一、适用范围
- 用人单位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依法登记的组织。
- 劳动者范围:需年满16周岁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
- 不适用对象:公务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已退休人员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
- 分支机构订立权: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需经用人单位授权。
- 合同签订时效:
-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逾期需支付双倍工资。
- 劳动者拒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时与休假
- 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特殊行业需经审批实行其他工时制度。
- 休息保障:
- 工作日至少连续休息1小时;每周至少1个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11天(全体公民)及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假日。
- 带薪年假:工龄1-10年享5天,10-20年享10天,20年以上享15天。
四、加班与薪酬
- 加班限制:
- 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孕妇、哺乳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禁止加班。
- 加班工资:
- 工作日加班按150%、休息日加班按200%、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
- 不定时工作制仅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报酬。
五、特殊工时制度
-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超标准工时部分按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
- 不定时工作制:不设加班费,但需保障休息权。
六、法律责任
- 违法后果:
- 超时加班或拖欠加班费,需补足并支付50%-100%赔偿金。
- 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 维权途径:协商、劳动监察投诉、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规定
- 规章制度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工会协商确定。
- 禁止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
以上细则综合了劳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及最新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