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证的办理部门主要是生态环境部门。以下是具体情况: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其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而综合经营许可证等可能由更高级别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具体根据当地规定和废物类型、规模等确定。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相关证件: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相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相关资料。
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特殊规定或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等情况。同时,一些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也可能提供固废处理相关的培训和认证,但这些证书与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性质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