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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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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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接待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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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范围限制
严格控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活动(如休假、探亲、旅游)纳入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及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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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礼仪与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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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机场、车站等场所的迎送活动,禁止跨地区迎送、铺设迎宾地毯、安排群众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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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陪同人数:省委书记、省长不超过4人,其他领导不超过2人,县一级仅安排1名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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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实效性要求
接待活动应紧扣公务主题,避免形式主义。考察调研需合理确定线路和考察点。
三、经费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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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审核严格
报销凭证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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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规范
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现金支付。差旅费报销需符合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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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规列支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如差旅、会议),禁止转嫁或隐匿开支。
四、审批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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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审批制度
公务外出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实行函告制度,提前向接待单位发送公函说明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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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规定将依纪问责。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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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4年6月10日发布,2019年4月修订为《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2年进一步细化为《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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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属 :由河北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推动党政机关形成厉行节约、高效务实的公务接待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