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有以下禁止事项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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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
-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家属或监护人需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可强制医疗。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后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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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方面的行为限制:
- 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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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与监管方面的规定:
- 医疗机构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为住院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同时,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除特定情况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禁止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禁止实施与治疗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 明确了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近亲属、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在不同情况下有权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等严重情况,可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且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和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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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的权益保障与禁止歧视:
-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对精神病人的禁止事项和规定旨在平衡其特殊状况与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既给予他们必要的关怀和保护,又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