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送医的规定如下:
- 送医情形
- 自愿送医: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员,若个人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症状,如妄想、幻觉、情绪不稳定、行为异常等,可能需要被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已经确诊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员,若症状严重影响到其生活和工作,也可自愿送医。
- 非自愿送医: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于存在这些情形的患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送医相关程序
- 监护人同意: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情形,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 再次诊断和鉴定: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若再次诊断或鉴定表明患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且存在上述危害行为或危险,医疗机构才可实施住院治疗。
- 单位、村(居)委会送医: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在其监护人不履行送医治疗义务时,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有权介入,将患者送医,为其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疑似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应根据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护送至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救治;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发现疑似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