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的罚款由 环境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依法收取,具体依据违法情节和管辖权限决定。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罚款主体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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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部门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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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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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 :若焚烧行为涉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抗拒执法、暴力抗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500元以下或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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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若因焚烧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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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款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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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与取证
执法部门通过巡查、卫星监测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后,需进行现场取证(如拍照、录像、测量烧毁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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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根据违法情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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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缴纳
当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完成。
三、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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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处罚 :若焚烧行为跨行政区域,由共同的上级部门或污染发生地监管部门联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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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 :罚款收入通常用于生态环境治理、执法设备维护等,具体使用情况需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焚烧秸秆的罚款由具备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收取,具体金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并可能伴随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