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条例制定与施行时间
- 通过时间: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职工。
- 参保原则:用人单位应在登记或注册地为职工参保;未在登记地参保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保。
三、用人单位责任
- 缴费义务:用人单位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 安全生产:用人单位需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工程建设领域应将工伤保险作为施工安全措施。
四、工伤预防与康复机制
- 预防体系: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体系,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事业发展。
- 管理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伤残等级鉴定。
五、实施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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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委托县(区)办理工伤认定;管辖争议由上级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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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 已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的工伤职工仍可申请鉴定;
- 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职工不再受理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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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 医疗补助金:以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支付4-14个月(五级至十级),患职业病的五、六级增加6个月。
- 就业补助金:同基数下支付6-60个月(十级至五级)。
- 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六、配套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需在职责范围内协同落实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