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
原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意事项:
-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合同期满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咨询: 如果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更多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