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医保最新政策
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
- 门诊慢性病: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参保居民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一档缴费的,按35%比例支付,支付限额800元;二档缴费的,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1200元。
- 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在限额内支付。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城乡居民80%,其中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20%。
住院报销
- 对于糖尿病患者,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为40%;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为30%。若糖尿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高于5000元,将进行分段报销,医疗花费在5001 - 10000元可报销的比例为65%,10001 - 18000元可报销的比例为70%。
综合费用报销
- 如果医疗费为0 - 4万元范围的,医保可以报销85%左右;如果医疗费为4万元 - 8万元范围的,医保可以报销90%左右;如果医疗费为8万元以上的,医保可以报销95%左右。
报销范围
药品报销范围
- 我国药物种类主要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报销;乙类药物报销80%,另外20%自负;丙类药物为自负药品,不予报销。医保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在这个目录里的才可以报销,目录外的不可以。
- 目前部分地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用药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糖尿病并发症用药范围以胰岛素为主要治疗药物,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70%以上。在使用主要治疗药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药物:(西药)口服降糖药、(中成药)消渴丸、(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维生素B1、甲钴胺。单独使用辅助药物,不在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其他费用报销范围
糖尿病患者治疗的医保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 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参保居民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即时结算。
- 对于异地居住并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患者,可以在当地选择两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一级医疗机构和一家二级医疗机构)。患者可先自行垫付门诊药品费用,之后在一年内携带发票、药品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报销流程
- 患者在就医时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经住院治疗申报的,办理报销时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血糖、糖化血红蛋白化验报告单的有效复印件;经门诊治疗申报的,需提供病史半年以上的因糖尿病就诊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3次空腹血糖和1次糖化血红蛋白化验报告单。若医疗费用超过医保报销范围,可以提供发票和医疗收据到社保局进行报销。
其他政策
定点机构选择
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按人头标准结算。
法律依据
高血压糖尿病医保报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